【被否理由】
你公司报告期内的广告业务以电视媒体代理即媒体资源的购销为主,而体现行业专业技 术的全案服务业务占比较小,分别为 2.61%、4.69%、9.82%和 9.11%,与国内外竞争力较强
IPO 被否案例汇编(截止 2021 年 12 月 15 日)
广告公司业务模式相比存在一定差异。
你公司代理的媒体资源销售给 4A 广告公司和直接客户,其中 4A 广告公司销售占比分
别为 58.7%、66.87%、81.99%和 81.8%,直接客户占比呈下降趋势。你公司以代理方式获得 媒体资源,而 4A 买断模式的媒体采购占比为 0、14.1%、34.2%和 47.83%,与自有媒体资源 相比,在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鉴于上述情况,4A 公司的客户资源是否稳 定以及独家买断电视媒体资源是否可持续,都将可能导致你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 性。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