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你公司在具备年产 77 万件汽车发动机气缸盖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 新增年产 150 万件汽车发动机气缸盖项目。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你公司已与 General Mortors India Pvt.Ltd、GM Daewoo Auto&Tech Company、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等客户 达成合作意向,并根据这些客户下发给你公司的产能规划文件及签订的供货合同来规划上述 产能。
但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和现场陈述中均未对上述客户的产能规划文件和供货合同进行适 当说明和分析,无法判断这些文件和合同与你公司新增产能之间的匹配关系,也无法判断你 公司消化募投新增产能的可行性及未来的盈利前景。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