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 2010 年营业收入较 2009 年增长 66.96%,增长幅度远高于同行 业规模相近公司水平;2008 年至 2011 年 1 月–6 月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6.23%、39.65%、 38.65%和 38.30%,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作出充分解释,无 法判断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及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