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一、你公司负责主要产品 IPTV 家庭娱乐终端和融合视讯终端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拥 有产品的内置软硬件电路设计资料和产品设计组装图,全部生产制造业务委托加工商完成, 你公司 2010 年、2009 年、2008 年委托百一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加维通讯加工产品的外包金 额占你公司当年外包总额的 98.94%、99.68%、98.83%。
二、你公司 2010 年、2009 年、2008 年对华为公司销售收入分别为 25,725.66 万元、 16,886.13 万元、13,332.81 万元,占你公司当年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8.10%、79.42%、 66.94%。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可能对你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符 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第十四条的有关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