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湖北省内炸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合资成立湖北联兴公司对省内工业炸药的供销进行 管制31。你公司作为湖北省内第一大炸药生产企业,也是湖北联兴持股 13%的第一大股东。 报告期你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及比重较大,2008 年、2009 年、2010 年发行人 37%、45%、43%的销售收入通过湖北联兴实现,难以判断此种模式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发审委 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三十七条的 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