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你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主要销往美国、日本、欧盟。报告期你公司对美国、欧盟的销 售收入均逐年大幅下滑,合计销售收入和占你公司销售比重分别由 2008 年的 25,286.69 万元、 59.54%下降到 2010 年的 13,237.64 万元、20.54%;对日本的销售收入和占你公司销售比重 大幅上升,由 2008 年的 8,232.26 万元、19.38%上升到 2010 年的 41,466.74 万元、64.35%, 且对单一客户日本丸红的销售收入和占你公司销售比重由 2008 年的 4,054.51 万元、9.56% 快速上升到 2010 年的 40,980.46 万元、63.79%。同时,你公司报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及销 售净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水平,而招股说明书对其合理性的解释不够充分。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