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2010 年末你公司共有 8 家直营店,报告期你公司业绩主要来自自有物业经营的南京珠 江路店和长沙店,其他 6 家转租经营门店盈利能力较差,基本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根据你 公司与物业方签署的租赁协议,转租经营各门店租金呈逐年增长趋势,2008 年-2010 年你 公司转租经营门店租赁费分别为 238 万元、927 万元和 1,930 万元,逐年大幅增长。你公司 连锁经营扩张和持续盈利能力现阶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