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防弹运钞车销售是你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之一,2008 年中国农 业银行是你公司第一大客户,向你公司采购防弹运钞车 653 辆,采购金额 11,726.44 万元, 占你公司当期销售收入的 32.08%;2009 年、2010 年,你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销售防弹运钞 车 119 辆、20 辆,实现收入 2,297.86 万元、319.83 万元,仅占当期销售收入的 5.75%、0.86%。 向中国农业银行销量、收入的大幅减少导致 2009 年防弹运钞车销量、销售收入大幅下降, 2009 年你公司防弹运钞车总销量为 895 辆、销售收入 17,382.78 万元,分别较上年下降 37.5%、 31.53%,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也由 69.45%下降至 43.51%。同时,2009 年,你公司系 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 27.34%增至 50.18%,系统集成车取代防弹运钞 车,成为你公司收入主要来源。2010 年你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下降 2,883 万元,降幅 7.22%, 其中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的销量为 247 辆,较上年下降 165 辆,销售收入较 2009 年下 降 6,631.12 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从 2009 年起,你公司的产品结构及销售客户均出现重大变化,且向新 客户的产品销量、销售收入在 2010 年出现较大幅下降,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