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原律师事务所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章晓洪和张伟。坤元投资 2008 年 2 月通过增资成为你公司主要股东,持有你公司 6.0606%的股权。根据相关机构核查,上海锦天城为坤元投资的法律顾问,且 2007 年至 2010 年期间,坤元投资与上海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和章晓洪之弟章晓峰控制的公司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根据《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 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审核过程中, 你公司律师事务所变更为裕丰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张伟和宓雪军,其中主要经办律师 张伟未发生变更,根据以上情况,无法判断张伟和裕丰律师事务所能否独立公正并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
根据申请文件,你公司报告期内租赁运力毛利率低于自有运力毛利率,租赁运力占比逐 年提高,且租赁运力占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但你公司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与行业 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 毛利率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 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