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2009 年 9 月富通集团参股你公司,持股比例为 15%。2009 年 7 月你公司与富通集团签 订有效期为 6 年的《长期供货协议》,富通集团承诺自合同签订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向你公司订购钢塑复合带和铝塑复合带的总量不低于其全部采购量的 70%,且不低于 4,500 吨;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协议终止期内,每年向你公司订购的钢塑复合带和铝塑 复合带的总量不低于其全部采购量的 70%,且不低于 4,000 吨。富通集团将成为你公司第一 大客户,你公司对富通集团形成一定的依赖。
2009 年 7 月-2010 年 6 月,你公司与富通集团及其子公司的销售量仅为 1,290 吨,仅 完成上述《长期供货协议》中富通集团承诺的自合同签订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采购 量的 28.7%,无法判断上述《长期供货协议》的可执行性或真实性。因富通集团为你公司重 大客户,上述事项有可能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披露上述相关事项。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 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