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从“生产制造商”到“品牌运营商”的转变,报告期内公司的 经营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幅度低于销售费用的增长幅度, 且招股说明书未对经销商、经销模式等进行充分披露。经营方式的变化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 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32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