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报告期内,关联方持续向申请人提供生产所需大额资金并赊销重要设备,申请人亦向 关联方提供大额贷款担保,申请人与关联方频繁发生产品相互采购与销售等关联交易,上述 事项一直延续到 2009 年 10 月;申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持有关联方常州绝缘材料总厂 97%股份,部分人员兼任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独立性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