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报告期内,申请人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调减 2007 年度并计入 2008 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 1,182.6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8%、13.12%;调减 2007 年度并计入 2008 年度净利润 517.7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42.49%、40.06%,且该调整事项 发生在申请人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说明申请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 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