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一、根据申报材料及申请人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所处行业 竞争激烈,申请人的子(分)公司中,除了华东地区外,其他绝大多数亏损,申请人报告期 来自华东华中地区的收入都占 90%以上,其他地区的业务发展缓慢,无法对申请人的成长 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作出明确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与中国邮政集团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 年 7 月签订了服务期达五年的总 价格为 2,950 万元的业务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根 据合同所附的价格清单,主要服务内容按每年报价为 253 万元,现场服务按每人每天 0.8 万 元计算,申请人在 2009 年度即确认了 1,260 万元营业收入,依据申报材料无法判断上述营 业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现场的陈述也没有消除对该营业收入确 认的疑点。
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