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申请人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销售货物(全部为单晶硅片)的金额分别 为 4,008 万元、22,097 万元和 44,740 万元,分别占当年单晶硅片销售收入的比重为 52%、 49%和 80%,2009 年申请人与关联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销售货物的金额和比例大幅增长。 另外申请人 2009 年末的应收账款较 2008 年末大幅增长,由 2008 年末的 2,638 万元大幅增 长至 12,263 万元,其中应收关联方无锡尚德的款项为 7,703 万元。并且申请人 2009 年净利 润、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的主要原因是其 2009 年上半年执行了 2008 年延迟执行的与洛阳 尚德和展丰能源的单晶硅片合同,累计合同金额为 10,564 万元,上述执行价大约为 48 元/ 片,而 2009 年 6 月单晶硅片市场价格为 17.8 元/片,若以市场价格测算公司 2009 年多计收 入及毛利 6,300 万元,业绩则大幅下降。申请人的主要关联交易方无锡尚德及其关联方因和 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原因,无法披露其向第三方采购的价格。因此,申请人和无锡尚德关联 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难以判断。发审委认为,上 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