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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首次被美国州司法总长援引反不当竞争法起诉之案例

中企首次被美国州司法总长援引反不当竞争法起诉之案例

   2022-01-25T21:35:15+08:00

内容来源及全文链接:

SHOW LegalHelpers 2022-01-25

2017年8月4日美国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对被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博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博洋宝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宁波博洋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缺席判决,查明如下:

运至或过境加州的被告服饰产品在其制造、销售、设计和加工等过程中在未支付许可费情况下使用AdobeMicrosoftSymantecAIMS360等公司软件的行为已构成加州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的不正当竞争且对加州服饰业造成影响,因此对被告处以3,232,310美元罚金,同时禁止运至或过境加州的被告服饰产品在其制造、销售、设计和加工等过程中使用盗版软件,以及禁止被告服饰产品在加州境内销售直至被告向该院证明运至或过境加州的被告服饰产品在其制造、销售、设计和加工等过程中合法使用许可软件。

加州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较为宽泛,主要指任何非法、不公平或欺诈性商业行为及不公平、欺骗性、虚假或误导性广告。

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的华盛顿州反不正当竞争新法案《产品销售—窃取或盗用信息技术》 (Sale of Products — Stolen or Misappropriated Informadon Technology)则规定,在产品的生产、分销、推广或销售过程中使用窃取或盗用的IT产品(如盗版软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受损害的制造商或华盛顿州司法总长对使用非法IT产品的生产者或第三方(如销售者)可在该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那么为什么使用盗版软件在美国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其认为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生产成本比使用正版软件的企业生产成本低,通过节约开支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类似华盛顿州反不正当竞争新法案在美国其他各州(尤其在制造企业居多的加州)悄然推行且由州司法总长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目的则是加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很显然此举必对我国出口型制造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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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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