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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市公司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有关的规则依据

与上市公司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有关的规则依据

   2022-01-26T08:54:36+08:0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五十九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媒体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下称“监管指引4号文”)
五、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月18日)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应当如何理解?
答: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具体公式   略)

>>>《关于并购重组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6年1月15日)
问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但并不控制交易标的;或者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如何适用?
答:1.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下称相关问题与解答(2016 年 6月 17 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能否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进行变更?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3月22日)

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方保障业绩补偿义务实现有何要求?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拟就业绩承诺作出股份补偿安排的,应当确保相关股份能够切实用于履行补偿义务。如业绩承诺方拟在承诺期内质押重组中获得的、约定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重组报告书(草案)应当载明业绩承诺方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上市公司发布股份质押公告时,应当明确披露拟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
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在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履行相关承诺和保障措施。

在2020年5月15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向外界答疑,对于尚处于业绩承诺期的已实施并购重组项目,标的资产确实受疫情影响导致业绩收入、利润等难以完成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标的资产业绩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充分揭示标的资产可能无法完成业绩目标的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12.4.2 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的期限、所涉及股份的锁定期限、配套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合理确定持续督导期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尚未完结的督导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法依规继续履行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持续督导期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公司有效控制并整合标的资产,督促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保障措施。发现交易标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风险等事项,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督促有关各方提供解决方案;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8.6.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01.07)
7.4.6 上市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 经营业绩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 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 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 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 促相关承诺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公司追溯调整相关资产承诺期实际盈利数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并明确说明调整后是否实现业绩承诺。相关资产年度业 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议,会计师事务 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进行出具专项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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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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