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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前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要规避信息披露违规“雷区”

年报前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要规避信息披露违规“雷区”

   2022-01-27T15:49:45+08:00

内容来源: 荣大研究院

(适用深交所上市企业)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利润总额、 净资产、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涉及金额较大的,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及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的,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后导致相关数据等发生重大变化且情节严重的,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二、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未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未及时披露,涉及交易金额累计超过 1 亿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情节严重的,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或存在下列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

1,违规行为涉及资产总额超过一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2,违规行为涉及的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3,违规行为涉及的损益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

4,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 1 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5,致使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

6,违反信息披露程序,以其他方式公告、未按规定渠道披露具有重大影响信息,或向股东、实控人等报送传递重大未公开信息;

7,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误导,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数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上市公司收购人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违规

上市公司收购人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在报 告、公告等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视情形予以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未及时披露且情节严重的,对该股东予以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对上市公司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存在下列信息披露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对该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1.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控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2. 发生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时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3. 未及时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或申报义务;

4. 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泄漏上市公司重大信息;5,其他严重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视情形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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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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