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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关于中毅达及上海普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裁判要旨

上海三中院关于中毅达及上海普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裁判要旨

   2022-02-14T17:22:19+08:00

裁判要旨一:通过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并依据该数据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虚增主营业收入占同期披露主营收入的50%以上,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裁判要旨二: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确认了因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金额,可与罚金金额相折抵。

案件名称(一):任某某、林某2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3刑初4号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折抵);……二、被告人林某2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折抵)。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上海中毅达为虚增业绩,由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将上述项目中已由其他企业完工的约80%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报,具体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2、公司财务经理秦某某、厦门中毅达副总经理盛某实施。盛某安排厦门中毅达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秦某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上海中毅达三季度财务报表,交林某2签字确认。2015年10月28日,上海中毅达将该三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披露。经鉴定,上海中毅达共虚增主营收入人民币72,67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占同期披露主营收入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8,888.00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9,166.00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案件名称(二):郑某某、陆某2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3刑初57号

裁判结果:
1、被告人郑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折抵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被告人陆某2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折抵)。

基本案情:
上海普天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2014年间,被告人郑某某(时任上海普天副董事长、总经理)为实现上海普天年度报告盈利,授意被告人陆某2(时任上海普天总会计师)、沈某华(时任能源公司总经理)等人,采用与其他公司开展无实物交割、资金闭环的虚假贸易,并违规延期结转成本费用的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
2015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陆某2和王某2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知财务报告虚假,仍对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陆某2作为财务负责人、高某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在虚假财务报告上签字确认。同年3月20日,上海普天将上述虚假财务报告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经鉴定,上海普天共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2,295.2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虚增利润1,810.35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3.61%,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Posted from SLPRO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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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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