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半部破产法”,一方面,导致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无法获得与企业同等的市场主体保护;另一方面,企业家在经营、融资中常常因个人担保为企业的经营、市场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突破了现代企业有限责任制度。
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是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深圳中院在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建立了如何认定“诚实而不幸”裁判规则,以及自然人破产重整的法定程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情简介
梁某某自2018年起开始与同事、朋友创业。其间,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陆续借贷以解决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达75万余元。因无法清偿借款,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经法官面谈辅导,梁某某根据自身偿债能力和意愿,于2021年4月27日重新提交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2021年5月11日,法院裁定受理梁某某的申请,并为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调查核实其财产、债务情况,协助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6月22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上,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作阶段性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报告以及债权审核报告,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与《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7月19日,深圳中院将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送达梁某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
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未来3年,梁某某夫妻除保留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某某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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