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中银律所公众号 作者:刘国茂律师(香港) 闫鹏和律师(北京)
全文链接: 中银原创|中国大陆及香港上市公司如何应对有关企业舞弊的举报 – 披露内部消息的义务
企业舞弊的揭露
若一家中国大陆或者香港上市的公司接到匿名举报电邮,指控公司管理层在上市之后涉及伪造财会数据,该上市公司应如何处理?带着前述问题,本文将讨论公司在上市之后接到企业舞弊的举报时应当采取的举措,并重点探讨其披露内幕消息的责任。
根据国际特许舞弊审查师协会(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2020年的统计,在全球范围内,通过举报发现的企业舞弊案最多,占所有案件的43%;通过内审发现的企业舞弊案占比排名第二,为15%;通过外审发现的企业舞弊案仅占全部案件的4%。
图1:企业舞弊的发现方式
(数据来源:特许舞弊审查师协会2016至2020年年度报告)而在所有的举报案件中,匿名举报占15%。该数据显示,有相当部分的举报人并不希望自己的身份为人知晓。
上述数据警示上市公司在接到举报时,必须审慎处理、不可掉以轻心,就算举报为匿名性质,也不能将其与恶作剧划上等号。
接到举报后,考虑应对行动之因素
上市公司在接获企业舞弊的举报后,在考虑应对行动时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 无论匿名或实名举报,上市公司均应提供足够保护[1],切勿恐吓或企图“和谐”举报人,缠扰者可能遭致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 分析指控的性质及严重性,包括(a)是否涉及香港法下的市场失当行为、(b)是否涉及中国大陆法下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c)是否涉及贿赂、腐败、(d)是否涉及做假账(譬如营业额、利润及税务等数据)、(e)是否涉及上市公司的高级人员以及(f)有关企业舞弊行为是否会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
- 在初步评估举报事项的性质和严重性之后,上市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处理举措,譬如报警(若被指控行为涉嫌犯罪)或启动进一步内部调查。无论如何,不管什么应对举措,上市公司都必须积极考虑就事件进行披露,以符合相关的法规。以下章节在简要介绍市场不当行为或者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虚假陈述行为)之责任的同时,将重点探讨香港以及中国大陆法下有关上市公司披露内幕消息的法规及实务考量。
(中间内容略)
最后,经过上文探讨,笔者做出如下总结观察:
- 香港与中国大陆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市场不当行为或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法规之行文虽略有不同,但思路方向却不谋而合,都倾向于“零容忍”的语境。
- 在香港,自SFO第XIVA部(即内幕消息披露条文)引入后,香港SFC一直在积极执法,而作为把关的审裁机构(MMT)也在陆续出具针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人员的处分裁决,相关案例的数量逐渐上升。中国大陆近年来,尤其是在康美药业案之后,监管以及司法机构在追究虚假陈述以及企业舞弊方面,存在“乱世用重典”的势头。至于后续的实务操作是否有调整空间,有待密切留意。无论如何,中国大陆监管与司法机构严惩企业舞弊的趋势,最低限度,也有持续下去的可能性。另一边厢,如上文讨论,康美药业案保有多个“第一”称号(譬如为中国大陆第一起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在中国大陆司法实务界以及资本市场界均引起热议。后续这股热潮是否会从中国大陆延烧来香港,从而启发香港本地的受损投资者/股东循SFO第307Z条变相启动集体索赔之诉,也值得持续观察。
- 上述综合讨论能够带给上市公司及其高层的启示是: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彻底摒弃以往“举手机器”的刻板印象,加强公司管治的参与度,并在必要时果断采取处置措施,譬如美盛文化的独董,敢于对企业舞弊“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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