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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整改的案例-涉及企业合规的“行刑衔接”机制问题

合规整改的案例-涉及企业合规的“行刑衔接”机制问题

   2022-04-08T14:51:40+08:00

原文链接企业合规整改的行刑衔接问题

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 陈瑞华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12期

在企业合规的“行刑衔接”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例如,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究竟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进行验收,还是从预防行政违法的角度进行验收?假如不能预防企业重新实施行政违法行为,那么,企业很可能从行政违法滑向犯罪活动,所谓的“预防犯罪”也将是一句空话。又如,检察机关经过评估验收,认为涉案企业成功地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行政机关还可否继续采取行政处罚?对于该企业实施合规管理的行为,行政机关要不要以此作为减免行政处罚的依据?如何引入行政监管领域的合规激励机制,使得涉案企业具有合规整改的积极性?再如,在检察机关结束短暂的合规考察期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何确保专项合规计划的可持续性?如何避免企业因为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放弃合规体系的进一步建设?如何保证行政监管部门接过检察机关的“接力棒”,继续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有效的合规管理,或者建立实施新的专项合规计划?还有,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体制下,检察机关并不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对企业监管方面也不受检察机关的领导,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期结束后,如何有效地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合规监管,防止原来已经启动的合规整改工作功亏一篑,这又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要回答上述问题,切实有效地建立企业合规的“行刑衔接”机制,我们可以先来考察一个合规整改的案例。从检察机关的改革探索中,我们或许可以获取一些灵感和思路。

  X公司是一家主营境内外水果采购和分销业务的大型企业。2018年以来,该公司委托代理公司报关进口榴莲,按照代理公司“指导价”制作虚假采购合同和发票用于报关,报关价格低于实际成本价格,经海关计核,该公司偷逃应缴税额397万余元。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发生后,经海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与海关商议后,认为该公司符合合规考察的条件,启动了合规整改程序。2021年6月,受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提出申请,宝安区促进企业合规建设委员会组织成立了X公司“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对该公司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和回访考察,工作组由一名合规专家、两名合规律师、两名符合合规工作的检察官以及两名现任海关官员组成。

  第三方工作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针对性提问、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考察评估并形成考察意见。工作组经考察认为,X集团的合规整改取得了明显效果,制定了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在合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合规文化建设等方面,搭建起了基本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弥补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漏洞,从而能够有效防范企业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深圳市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在合规整改结果互认、合规从宽处理等方面,加强与深圳海关的沟通协作,形成治理合力,共同指导X公司做好合规整改,发挥龙头企业在行业治理的示范作用。整改期间,X公司积极推动行业生态良性发展,不仅主动配合海关总署关税司工作,不定期提供公司进口水果的采购价格,作为海关总署出具验估价格参数的参照标准,还参与行业协会调研、探讨开展定期价格审查评估与监督机制。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价格低报等行业普遍性问题,深圳市检察院依法向深圳海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得到采纳。深圳海关已就完善进口水果价格管理机制向海关总署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报关行业开展规范化管理以及加强普法宣讲,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仍需对涉案企业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意见。在企业合规整改期限较长的情况下,合规程序往往横跨多个法律程序,前一法律程序中已经开展的企业合规能否得到下一法律程序的认可,是改革试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案中,深圳市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后,积极促成“合规互认”,将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报告等移送深圳海关,作为海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彰显了企业合规的程序价值。

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后,涉案企业合规体系是否能实现持续有效运转,直接关系到合规整改的实效。本案中,第三方工作组针对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尚待完善之处,再进行为期一年的企业合规跟踪回访,助力企业通过持续、全面合规打造核心竞争力。

在这一案例中,检察机关经过合规整改,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是一放了之,而是探索出一条通过“行刑衔接”来激励企业继续展开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机制。这一机制有四个核心要素:一是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二是促成“合规互认”,建议行政机关将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作为宽大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改进行政监管、堵塞监管漏洞的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建立预防企业再次犯罪的管理体系;四是建立“跟踪回访”制度,与监管部门协力合作,在对企业采取出罪措施后继续关注其合规体系建设,督促其合规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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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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