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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风险警示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风险警示情形

   2022-04-27T16:07:16+08: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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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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