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清申2号
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绍文。
被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
法定代表人:陈锡光。
2019年10月22日,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收到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为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的股东,该公司长期未经营,至今未依据法律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目前处于无资产、账册不全、无人员的“僵尸企业”状态。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和《省属国企出清“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属于应当进行关闭、破产、出清的企业范围。综上,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1992年7月7日,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开办单位(主管单位)为广东长城建设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目前状态为“在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该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法人进行强制清算的条件为该法人已解散,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具体到本案中,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该公司已解散。对于解散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强制清算的理由仅为该公司目前长期未经营、无资产、账册不齐、无人员,处于“僵尸企业”状态,而上述理由不能证明该公司已经解散,且该公司工商登记显示为“在业”,亦与其主张该公司长期未经营不符。因此,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2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学辉
审 判 员: 陈永成
审 判 员: 邓飞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