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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救济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救济

   2022-06-13T17:47:46+08:00

摘抄并转载自 中银律所原创文章 龚夫 律师 王强 律师 作品 《中银原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与罚》

在司法实践中,虚开专票罪的定罪、量刑均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执法尺度的标准迥异,主要是税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界限不清且税法涉及专业极其复杂的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专业壁垒以及地方司法实践采用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不同等原因,导致司法机关对本罪的理解有较大差异,若非专业对口或者长期相关的工作经验,就难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故各地定罪、量刑争议较大的情况在所难免。
遇虚开专票被调查追责的紧急情况,可参考如下处理建议。(一)查明事实并积极与办案机关就事实部分进行沟通在第一时间内查明事实情况,客观陈述开票当时的实际情况即可(如交易的相对方信息,基于什么理由确信真实交易属实,对知晓的事实情况应如实反馈,对办案机关调查询问过程中问到的问题或事实部分不属实、不清楚或记不清的情况,亦须事实求是,不能依据个人的主观推断做假设或猜想陈述。若情况不属实就是不属实、不清楚就是不清楚或回复记不清即可,待记起之后再陈述亦不晚),切忌依据主观判断对是否为虚开的问题作定性,须交由税务和司法机关判断。
(二)尽量穷尽税务机关在行政程序上的救济渠道(若有)在税务机关尚未形成确定性意见之前,属于最佳的救济阶段。如申辩意见成立(合理合法的事由可阻却虚开专票的认定),则可避免将案件复杂化或被转化为刑事案件而造成不可逆的势态。
(三)涉嫌虚开专票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建议1. 积极配合辩护律师查明事实情况,提供有利的证据线索。2. 由辩护律师作出是否构成虚开专票的初步判断,听取律师的分析建议。从罪与非罪(罪名是否成立)/多与少(具体的量刑情节)两个维度逐级分析:(1)是否构成虚开专票罪,即从构成要件的匹配程度以及证据是否夯实等角度展开;(2)是否构成此罪彼罪的事实,如或构成虚开发票罪、逃税罪等其他刑事责任相对较轻的罪名;(3)是否存在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于起诉是情形;(4)是否具有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正当事由等。
(四)司法实践中的无罪、免于起诉、定罪免刑等情况例举1.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如为彰显企业实力融资的目的)。2.主观无骗税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票不符实)。3.行为人开票时按照自己认为的真实交易开票,事后认识到错开(应认定为错开而不应认定为虚开)。4.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具有一定普遍性)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无逃骗税故意,扰乱发票管理秩序(初犯、如实供述、主动补缴税款、罚款,悔罪态度好,未造成税款流失),可定罪免刑。6.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等。7.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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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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