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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及中国有关境外债务备案登记、外汇管理制度

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及中国有关境外债务备案登记、外汇管理制度

   2022-07-05T18:39:31+08:00

原文链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不良信贷资产操作实务 原创 王振翔 商法CBLJ

法律和政策并未限制境外机构从地方资管公司处受让不良资产,而部分试点地区已开始试点辖内银行直接对外转让不良贷款资产。

境内不良资产对外转让,是指境内银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含金融资管公司合法取得的)向境外投资者转出。

目前,境外机构投资境内不良资产的来源主要为境内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银河五家金融资管公司。

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导致债权主体由境内转变为境外,形成境内企业对境外负债,适用中国有关境外债务备案登记、外汇管理制度。

备案登记手续
发改委备案。发改外资[2016]1712号文规定,对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适用发改外资[2015]2044号文有关外债事前备案登记、事后报送发行信息的制度。与企业主动发行外债不同的是,不良债权转让相应的外债备案登记材料的提交主体并非境内债务人,而是境内金融机构。申请材料包括: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情况(债权本息、构成、地域分布、第三方评估意见)、对外转让协议、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处置公告、境外投资者企业注册证明和资信业绩等证明文件、公证机构对转让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外汇局备案。境外投资者应当在境内机构依法取得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批准后的30日内,按要求持材料到主要资产所在地外汇局或境内代理人(可委托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书、批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债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代理协议(有境内代理人时)等必要材料。境外投资人因回购、出售(让)、清收、转股或其他原因导致登记资产的所有权变更或灭失时,同样应当于变更或灭失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收益汇出申请。境外投资者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可根据汇发[2015]3号文件的要求,材料齐备后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办理手续所需的材料主要为申请和代理文件、对外处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处置收益来源证明文件等。

因受让不良资产而发生的对外担保手续。境外投资者受让不良资产导致原有担保受益人变更的,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但是对不良资产新设担保时,仍然应当按照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管理。

境内试点
2017年,深圳市根据汇复[2017]24号文成为境内第一个允许辖内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的地区,此后,逐步扩大试点至粤港澳大湾区、海南、上海、北京等地。在试点地区,境外投资者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代理机构向辖内银行受让不良贷款。

试点地区直接对外转让业务时,应为拟转让不良资产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并提交对外转让不良贷款情况及对外转让协议等材料,材料应当就转让资产合法合规以及真实性作出承诺,并反映底层贷款和资产担保情况。机构提供材料符合条件的,外汇局将为其办理外债登记并出具业务登记凭证,登记金额为对外转让不良贷款的账面金额。

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用于接收保证金和不良资产转让对价,收到对价后可原币或意愿结汇后支付给辖内不良贷款转让方。根据各地操作指引的要求,不良资产交易达成前,保证金不得结汇和使用;交易未达成的,保证金除用于违约扣款外,应原路退回。专用账户应当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政策趋势
即便境内不良资产投资的收益率受疫情等影响有所下降,但相较于境外低廉的资金成本,投资中国的不良资产乃至信贷资产仍不失为明智的选择。伴随着中国外汇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将在未来进一步优化,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亦将逐步推广。境外机构参与境内不良资产投资的形式也将从直接收购演变为与境内机构和资本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受让标的亦可能从不良贷款扩展为银行贸易融资资产等更为丰富的标的。

作者 |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翔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2年4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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