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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教授:“证明标准在庭审质证中的掌握运用”

顾永忠教授:“证明标准在庭审质证中的掌握运用”

   2022-07-20T19:34:27+08:00

原文链接:中银律师事务所刑辩系列讲座第七期成功举办

作为资深的专家和经验丰富的律师,顾永忠教授首先从“证据”与“证据材料”等几个基本概念入手,为本次讲座打下基础;接着,用庭审辩护的四种手段(发问、质证、举证、辩论)之间的关系,点明质证的地位作用,并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这两个角度,阐述了庭审质证的现状与问题;紧接着,进入本次讲座的重点部分:证明标准在质证中的掌握与运用。

顾永忠教授指出,有罪的证明标准有三: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达到有罪证明标准,并非只有“排除合理怀疑”,而且因为每个案件的定罪事实是不同的,有罪的证明标准因罪而异、因案而异。

最后,顾永忠教授强调,应当用“三性”对单一证据质证,用证明标准对全案证据质证,要善于运用“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来揭示定罪量刑应有而没有证据的问题,善于运用“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质证,善于运用综合质证机会或辩论阶段进行证明标准的特殊质证。充分发挥庭审质证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为有效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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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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