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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2022-08-05T14:23:10+08:0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检察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案号: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4〕1号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日期: 2014.09.22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生于1973年日,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有两个,一个是在乌海市,身份证号码为1503021972;一个是在丰镇市,身份证号码是1526281972,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街坊号。案发时任丰镇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抽逃资金和拖欠薪金而于2013年6月3日被丰镇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3年12月2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以其涉嫌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罪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高峰,内蒙古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丰镇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镇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23日补查完毕后重报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丰镇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镇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8日补查完毕后重报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2014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丰镇市注册了丰镇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畜禽养殖销售、苗木种植销售业务。公司注册资金是5000万元,其中王某甲出资3500万元,王某丙出资500万元,赵某某和王某丁各出资500万元。5000万元注册资金到帐,公司注册成功,公司法人代表及执行董事和经理均是被不起诉人王某甲。2012年3月12日,丰镇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5000万注册资金全部被转走,转入到一个名称为“北京**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帐上。

2014年1月14日,北京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出具证明,证实北京市注册的公司没有“北京**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2014年3月1日《公司法》修订后实施,公司注册除一些特别规定的公司需要实行实缴制外,其他的公司注册由原来的实缴制变成了认缴制。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故两罪成立的犯罪主体目前掌握为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如建设工程、金融证券、保险等类型的公司。因此要求全国各地正在办理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类犯罪案件,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公诉业务指导》的规定“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应做出不起诉决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丰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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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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