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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关于提起事由方面的区分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关于提起事由方面的区分

   2022-11-20T11:10:14+08:00

《民事诉诉法》第244条与《仲裁法》第58条分别从原则上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救济方式,提起事由方面存在以下异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7种情形,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44条,即分别为:

①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 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7种情形,规定在《仲裁法》的第58条,即分别为:

① 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附:法律条文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而《仲裁法》第58条则对撤销裁裁决进行了原则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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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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