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律师制度
(一)新加坡律师资格的取得
在新加坡,取得律师资格不像日本那样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只要求所有律师必须具有大学法律本科以上的学历,读完律政部规定的包括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被认可的25所大学法学院本科课程,取得法学学士,年龄达到21周岁、品行良好。
虽然没有像日本那样的司法考试门槛,但新加坡取得律师资格仍有一番严格完整的程序,除了学历上要求有大学法学院的本科学历之外,必须到法律学会下属的法律教育委员会开设的“延续课程”学习4个月,再到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6个月,经法律教育委员会考试合格者才具有律师资格。
“延续课程”是大学法学院课程的延续,凡是准备从事法律工作的毕业生,都必须经过“延续课程”培训,延续课程与大学法学院课程的不同之处,不像法学院是以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为主,而是以法律实务为主,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诉讼程序、司法文书、辩护技巧、公司非诉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延续课程”授课老师由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政府法制官员等担任,“延续课程”由法律教育委员会下的专门机构承担,有专业的教材。“延续课程”结束时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人才有资格进入律师事务所的实习。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需要6个月的时间,由一名高级律师负责实习,实习结束前也要进行考试,合格者才能真正具备新加坡律师资格。
对于在英、澳以外国家的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如果要成为新加坡的律师,则必须到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一年的法学法律课程培训,然后才具有和新加坡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同样的资格,按照走“延续课程”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程序,如考试合格,可提出申请,批准具有新加坡律师资格。
取得新加坡律师资格后,如要成为新加坡执业律师,必须先到新加坡律师公会领取开业申请书,经律师公会审核同意并提交高等法院批准后方可开业。律师开业不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法律教育委员会”是依据新加坡律师法第二章第1节规定设立的法人团体,隶属于新加坡法律学会,主要职责:为符合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提供教育、培训、考试;为所属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大纲、教材内容和考试指导;考试合格人员的登记注册;为教育机构从事有关法律研究提供资助;向法律研究学者授奖。法律教育委员会由检察总长、律师公会会长、国立大学法学院院长和法律学会指定的4位律师共7人组成。
(二)新加坡的律师管理制度
新加坡的律师管理工作主要由新加坡高等法院和新加坡律师公会负责,与此同时,新加坡律师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是新加坡律政部负责;外国律师的申请批准和管理由总核察署负责。律师的培训由新加坡法律学会、新加坡律师公会和新加坡大学法学院三家负责。
新加坡高等法院主要掌握律师的批准权和委任权:如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高等法院下属的法律学会法律教育委员会的培训考试;要成为执业律师,在律师公会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还需要高等法院的批准;法律学会委任高级律师,目前已委任36名高级律师。
新加坡律师公会是律师行业的自治组织,依据1967年《律师法》第五章第1节第37条规定成立的全国性律师组织,其主要宗旨:为公众提供法律帮助和保护,为贫困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维护法律专业标准;对律师进行继续教育。其主要职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认可;律师行业规则和服务标准的制订和指导;律师合法权益的维护;律师的惩戒;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律师与立法、司法有关事务的协调;律师与其他法律组织的协调;律师国际交流;参与立法;律师培训;律师福利事业;出版法律刊物等。
新加坡律师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共有16人组成,其中3名理事是由律政部推荐指定的执业律师,其余13名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为2年。
(三)新加坡的律师事务所
新加坡共有799家律师事务所,3599名律师(2002年统计的数字),其中388家律师事务所只有1名合伙人,也不聘请其他执业律师参加,是名符其实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有100余家1个合伙人,另聘请执业律师加入该所;有200余家律师事务所由2个以上合伙人;另有40家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有6家新加坡与外国联营的律师事务所;还有一种为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的“联盟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法律责任,如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01年,已有102年历史,现有70多个合伙人,130多名聘用律师,300多名专业助理和普通助理。在新加坡,要成为合伙律师,一般从业七年以上,另要拥有律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股份,如果合伙人要求另开律师事务所,可以带走自己入股的资金,不能带走律师事务所积累的公共资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没有数量限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除了有股份的合伙人外,也有不持股份的授信合伙人,他们与持股合伙人的区分在于年终分红,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也小一点。
法律公司是根据律师法第七章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的律师事务所。法律公司本身承担有限法律责任,但针对公司内的股东,即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法律公司的设立程序,申请人须是执业律师,要向律师公会理事会提交申请,申请报告要载明法律公司名称、宗旨、目标、法律公司章程。法律公司的名称不能有误导或有损律师行业声誉、形态的名字;不能与其他法律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名称相似类同。律师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并依据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才能正式开业。法律公司的人员应当与律师事务所人员一样遵守律师行业规则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公司的持股人、持股比例除了向本公司的人员转让外不能随便转让。法律公司需要交纳与其他公司一样的税种。
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也是一种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共批准了6家,其中2家已解散,目前有4家正在营业中。对这类律师事务所,新加坡法律规定,成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应由新加坡或外国的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合营律师事务所的两个股东,双方各派2人为联营事务所的董事;事务所设2个管理合伙人,一方各1人,这两人在事务所中承担有限责任,外国所的合伙人数不能超过新加坡所合伙人数;外国所必须有5名以上执业律师在新加坡常驻,并且有5年以上的从事金融法、公司法方面的经验。设立合营律师事务所,应向新加坡检察总署申请,检察总署批准并到公司管理部门登记。提出申请时、须将合营合同一并报总检察署备案。合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只能限制在公司法和金融法律业务,不能参与诉讼业务。
根据修订后的新律师法第11章130D条规定,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为联盟所。要成为该盟所也需同向总检察署提出申请,经检察总署批准。联盟所可以像组成的各律师事务所一样开展合格的法律服务,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向客户开账单。
(四)新加坡的政府律师和公司律师
新加坡的政府律师制度在新加坡宪法中予以明确,检察院长是新加坡的首席律师、也就是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在新加坡,总检察署不属于司法,而是新加坡的法律部门之一,也是一个的独立的法律机构。总检察署从检察总长到下设的部、司负责人,均是新加坡的政府律师,承担着公诉人等政府律师职责。除了总检察署外还有一些法定机构也有政府律师,如律政部、所得税管理局以及来源于大法官的法律服务委员会等机构的工作人员,许多都是政府律师。政府律师也受高等法院监督,新加坡律师法第八章82条(1)规定,凡是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和其他法律官员都被视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官员,第82A(2)条还规定他们均受最高法院管辖。因此,政府律师的行为道德和执业纪律同样接受律师法的约束,在道德品行、职业标准等方面,政府律师与社会律师是一样的,也要接受律师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新加坡的公司律师制度与英美国家比较接近,公司的律师承办公司内部的法律事务,公司的诉讼事务仍要请社会律师代理,公司律师不能出庭。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样的职业标准,只不过他是企业的员工,不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公司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也要受到惩戒。
(五)新加坡的律师惩戒
新加坡对律师的惩戒制度由律师公会参与,由高等法院行使处罚权。新加坡对违纪律师的处罚种类:训斥批评、停止执业、取销律师登录注册、除名(驱逐律师界)。对违纪轻微的律师,律师公会可以作出罚款或警告处罚。
新加坡对律师的惩戒有一套严格的程序。
(1)对法律人员和非执业律师的惩戒
在新加坡,所有的法律人员和非执业律师都属高等法院监管,首席大法官有权对被投诉的法律人员或非执业律师进行调查,在对法律人员和非执业律师进行初步调查后,由大法官任命的法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对投诉进行听证调查,提出审查报告提交首席大法庭,审查报告副本也向被投诉法律人员及非执业律师送达,如果是对法律人员的审查报告,则其副本也要向检察总署送达。如果纪律委员会听证调查后认为,根据现在法律和规定,没有充分理由和足以严重到纪律处罚,则首席大法官撤销对被投诉法律人员或非执业律师的起诉;如果纪律委员会认定被投诉的法律人员或非执业律师有严重违纪足以被纪律处罚的理由。首席大法官可以任命一律师或者一法律人员在同样程序下提出一个动议申请的决定,给予法律人员、非执业律师取消登录、禁止执业证的申请,批评或其他处罚。在听证程序完毕后,法院可作出:
(A)对被投诉的法律人员或执业律师予以批评;
(B)禁止他在5年之内申请执业许可证;
(C)取消他的登录名单;
(D)责令他支付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金;
(E)其它认为应当的处罚。
(2)对执业律师的惩戒
在新加坡,对执业律师行政惩戒权也是高等法院,但在行使惩戒的过程中,新加坡律师公会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一个执业律师,如被证实犯有下述罪行或错误,将予以惩戒:律师受到刑罚处罚,被宣判有罪;律师的行为不符合行业要求,有损律师声誉;有欺诈行为;执业中的粗鲁不当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律师公会的行为规则、惯例;破产或其他被指控的犯罪;失职行为;截留律师报酬;挪用客户的钱;通过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让非律师以律师名义办理业务;贬低同行等等。
对执业律师的处罚种类:警告批评,停业五年以下的执业,取消律师登记注册的资格。
对律师的处罚程序如下:
(A)由律师公会理事会将对违纪律师的指控(投诉)提交高等法院的调查委员会。如当事人直接将违纪律师投诉到高等法院大法官或检察总长,则大法官和检察总委长将投诉信移交律师公会,由律师公会提交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成员由大法官任命。调查委员会接到律师公会的投诉控告后,组成由大法官任命的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主席由调查委员会主席担任,一名调查委员会成员具有执业律师身份,另一名由法律官员担任,审查委员会在2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控方和被告律师回答有关问题,经过初审后,审查委员会认为情节轻微或缺乏依据,可以向调查委员会退回被指控的案件。律师公会在收到退回案件的7日之内,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律师审查委员会结案的理由,如果审查委员会与该案件需进一步调查,则由审查委员会将该案提交调查委员会主席,调查委员会成员由4人组成,由一名具有执业律师身份的调查委员会成员任主席,一名具有律师身份的调查委成员,一名非专业人士的调查委成员,一名10年工作经验以下的法律官员。调查委员会经过调查,在3个月内提出调查报告,作出是否由纪律委员会正式调查处理或不再提交纪律委员会正式调查处理的意见,如不正式提交纪律委员会,则由调查委员会向律师公会提出正式处理建议:一是对律师违纪的错误行为作出恰当的处罚,二撤销对该律师的指控,律师公会对有过错的律师可以作出5000新元以下额度的罚款。律师公会收到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后一个月内,正式答复调查委员会:同意撤销立案调查;律师有过错应予罚款;同意正式提交纪律委员会处理;退回调查委员会重新考虑进一步调查。对于有过错需要罚款的处罚,律师公会应告之被罚律师有权听证。
(B)对于需要提交到纪律委员会的案件,由律师公会正式向大法官提出申请,大法官任命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听证。纪律委员会成员,主席由大法官从调查委员中任命,可以由一经退休法官或有12年以上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担任,一名执业律师,一名1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法律官员,一名非专业人士的调查委员会成员,共4人组成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可以任命一名律师任纪律委员会秘书,纪律委员会的决定通过投票产生。非专业人士在纪律委员会不参加投票,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纪律委员会主席有决定的一票。纪律委员会举行调查听证均应以书面传票通知律师公会和被调查律师,调查听证完毕,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根据律师法83条规定,没有足以充分的事实根据给予纪律处罚;根据律师法83条的规定,虽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但存在明显的错误,应予以罚款处
;根据律师法规定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应予以纪律处罚。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应报告大法官和律师公会,同时向被查处律师送达。对违纪律师的处罚及决定在律协会刊上予以公告。对于证据不足但有违纪行为需要由律师公会作出处罚的律师,律师公会可以向该
律师作为罚款不超过10000新元的处罚。如果被罚律师不服罚款决定,可以在21天内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请撤销律协罚款决定,法官可以举行听证,裁定律协的处罚,或变更律协的处罚,或撤销律协的处罚。如原告对律协处理投诉决定不满,也可以在14日内向高等法院法官提出上诉。法官举行听证后作出裁决:维持律协理事会的决定;或指令律协向大法官申请由纪律委员会查处。如果对纪律委员会的查处决定不满意,投诉人、被投诉律师以律师公会理事会均可以在纪律委员会作为处罚决定的14日内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诉;但投诉人和被处罚的律师对纪律委员会的决定提出疑义,均要向律师公会理事会提出疑义请求,由律师公会理事会向高等法院提出复审申请,由高等法院通知申诉律师,提出为何不同意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的理由,然后高等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听证会。经过听证,听取投诉人、被投诉律师或律师分理事会以及纪律委员会的意见后作为裁定;维持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指示律师公会或上诉人提出理由。对于3名法官经过特别听证会作出的决定为终审裁定,不准上诉。
(六)新加坡对外国律师业的开放
与日本相比,新加坡的律师业的开放时间要早一点,开放程度也要高一些,早在1972年,新加坡曾经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国内设立律师事务所,从1972年至1977年,共有6家外国律师事务获准有新加坡开业,但其间有5家因违背承诺和保证,从事了规定以外的业务活动,被新加坡取消了开业资格。1979年以后,新加坡重新对外国律师开放,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允许外国律师在新加坡注册,从事外国法律业务,不得经营新加坡律师业务。目前,已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65家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设立了代表处,有304名外国律师在新加坡注册。
新加坡对外国律师业开放形式(A)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其条件 是按规定提交申请和保证外,每年交纳注册费500新元;(B)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新加坡本地律师事务所建立联营所,其条件是按规定提交申请和保证外,每年交纳注册费2500新元;(C)允许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外国律师事务所,其条件是按规定提交申请和保证外,每年交纳注册费2500新元。(D)从2000年开始,允许本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建立合资公司型的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批准6家,其中2家因种种原因已分离,目前有4家合营律师事务所在运行中。建立合营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除了按规定提出申请和保证外,提交合营的合同及章程给检察总署备案;外国律师必须派5名律师长驻合营律师事务所,同时必须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银行法和公司法实务的经验;合营律师事务所有4董事组成,新加坡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各派2名董事;合营律师事务所设2名管理合伙人,双方各派1人担任管理合伙人;合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定从事银行、公司和金融法律师业务,但不能以合营所身份从事诉讼业务。上述四种形式的外国律师机构组织形式,都必须经过检察总署批准,并接受检察总署的监管。
新加坡对外国律师的开放程度较高,除了法律上规定认可1993年前在英国具有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人被视为新加坡合格律师人才外,在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具有执业资格的人也被认可为新加坡具有律师资格,此外,新加坡规定,取得英国19所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4所大学法学院和新西兰2所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如其希望成为新加坡的律师,只要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接受 6个月的法律培训,并参加法律教育委员会的培训和通过考试,新加坡律师事务所聘用并经移民局批准,可以成为新加坡的执业律师。目前,新加坡已在考虑扩大对外国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的认可,如美国、加拿大的大学法学院。
在新加坡,外国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范围:在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领域内就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属国法律和国际公法、私法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不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的机构人员从事任何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不允许外国律师出庭诉讼、承办破产案件、买卖地产和进行民事纠纷的私下和解;不允许外国律师就新加坡法律提供咨询服务。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机构及人员的监管工作,由新加坡检察总署负责,检察总署的国际事务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