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准确适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适用衔接,统一引用标准,现就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无论该法律是否被废止,裁判文书中均可以直接引用该法律名称,无需另作说明。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
三、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如果该司法解释已被废止的,裁判文书引用时应注明文号。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条规定”。
如果该司法解释并未被废止,而是被修正的,裁判文书引用修正前的规定,应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前最近一次的通过时间。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四、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用该司法解释名称。
但为避免引起新旧司法解释混淆,适用的新司法解释系吸收原司法解释而重新制定公布的,可以注明文号。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条规定”;适用修正后的新司法解释,可以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的通过时间。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五、依照《时间效力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需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的新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时间效力规定》。
六、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前述未尽之情形的,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精神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引用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准。
对于新旧衔接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研究室和相关条线审判业务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
有序做好法定税费征缴工作 确保不增加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有序做好法定税费征缴工作,确保不增加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
会议指出,广大市场主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力量源泉,直接关系亿万群众利益。要围绕支持和服务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多出实招帮他们解难题,减轻不合理负担,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大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别减少70%和30%以上,各地也取消了一大批收费项目。特别是去年出台的减税降费、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等政策,对保住市场主体、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关键作用。
会议指出,当前疫情和经济形势复杂,市场主体仍面临不少困难,要标本兼治,持续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巩固经济稳定恢复的基础。一是在全国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予以曝光。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全面开展自查抽查。二是规范交通、税务、应急等领域执法,科学制定裁量基准,对轻微交通违法、一般交通违法初犯偶犯等更多采取警告方式,慎用或不适用罚款,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落实和完善罚没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继续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收费。新设向企业收费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到期基金能取消的一律取消,一时难以取消的也要降低征收标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对收费标准明显偏高的要采取降标措施,取消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项目。四是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五是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从制度上防止涉企乱收费。
会议要求,要做好法定税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今年所有省份要保持社保费现行征收方式不变。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保缴费业务流程,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7月底前实现企业缴社保费基本能网上办理,年底前实现个人缴费基本能“掌上办理”。创新措施,充分保障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缴费顺畅便捷。加强社保费征收情况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强化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文章来源:A股并购联盟
在2019年末,福布斯富豪榜的前十位已经看不到王健林的名字了。这位曾经的中国首富在过去十年内走了怎样一条跌宕起伏之路,恐怕可以从万达集团的几次收购与被收购当中寻找出一些端倪。
遥想王老板当年,何等风光无限。在鲁豫有约的节目上,他的那一句“先定一个小目标,我先挣它一个亿”毫无争议地成为了2016年年度网络热词。
在2014年底,万达以3.15亿美元价格收购金融机构快钱,并将快钱打造成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这场并购不仅有利于万达搭建自己的支付系统,还为万达开展理财、企业融资、众筹等金融业务提供支持。与互联网企业过度依赖线上流量不同,实体企业的并购更关注利用自身的线下流量优势从而实现线上与线下的无缝对接。通过此次并购,王健林不仅弥补了万达商业帝国当中金融这一块短板,还完成了万达从重型固定资产走向轻型虚拟资产的关键转型。
2016年1月,万达集团宣布以不超过35亿美元现金(折合人民币230亿元)与美国传奇影业公司合并,这是迄今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最大一桩文化产业的并购,也被看作是中国首富进军好莱坞的标志。
谁料此后风云突变,2017年万达集团将13个文旅项目的91%股权和77家酒店打包出售给融创中国和富力地产,总金额637.5亿元;2019年,又将万达百货下属37家门店出售给了苏宁易购。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万达出售资产已超过千亿,包括酒店、文旅、海外地产、物管、百货以及多个海外项目。
虽然从买方变成成为了卖方,但瘦死的骆驼比马大,万达集团在出售资产的过程中也在悄然完成了重大转型。
文章来源:A股并购联盟
在并购的世界里,还有一种模式不可被忽视,那就是通过反向收购实现借壳上市的目的。其中,顺丰控股在2017年完成上市可谓2010年代最著名的一次反向收购案例了。
2017年2月24日,中国快递业“一哥”王卫带领他的顺丰控股赴深圳借壳上市。上市当天,顺丰控股市值已达2300亿,超过了众多老牌上市公司,而老板王卫的身价也骤然暴涨,距离当时的中国首富身价仅差五个涨停板。
顺丰控股能够在当时的资本市场上大放异彩,与其针对鼎泰新材的反向收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鼎泰新材以其净资产作价8亿,与顺丰控股全体原股东持有的顺丰控股100%股权等值部分进行置换,顺丰控股作价433亿元;然后,由鼎泰新材以发行普通股394981万股,每股10.76元,共计425亿元,向顺丰全体原股东购买资产置换的差额;最后,鼎泰新材拟以不低于11.03元/股向其他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不超过72,595.47万股,共计80亿元。交易完成后,王卫所控制的明德控股(顺丰控股原股东)将持有鼎泰新材总股本的55.04%,明德控股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卫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顺丰实现借壳上市。
曾经,顺丰作为“四大坚决不上市的企业”(另外三家是华为、老干妈、娃哈哈),对资本市场嗤之以鼻。但随着快递业逐渐进入竞争残酷无情的红海战场时,顺丰也不得不考虑利用A股市场完成股权融资。此外,相比漫长的IPO流程,通过借壳方式完成曲线救国也是更加实惠的方式。
文章来源:A股并购联盟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连续创业者王兴和他创立的美团无疑是幸运的。在过去十年内,正是凭借着三次成功收购,才有了美团在O2O领域的的翘楚地位。
2015年10月,美团与最大竞争对手大众点评网完成合并,从此美团点评横空出世。而大众点评创始人张涛与同事相拥而泣的画面成为了本次合并最为经典的背景,正所谓由来只有新人笑、有谁听到旧人哭。
2016年9月,美团网对外宣布已完成了对第三方支付公司钱袋宝的全资收购。由于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紧俏性,致使美团这家互联网新秀对为数不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展开了激烈的追逐,最终拿下了这一张重要的第三方支付船票。
2018年4月,在共享经济遭遇寒冬之际,美团以27亿美元的实际作价(12亿美元现金及15亿美元股权)收购了摩拜单车,从而在出行领域抢下市场份额。
如今,再次回首这三大战役,我们不禁要赞叹王兴独到的战略眼光和并购能力。不知道如此庞大的美团,在未来十年内能焕发出多大的动力。
文章来源:A股并购联盟
谁是企业家当中的活雷锋?这个答案莫衷一是,但在2017年中旬却有着一个出人意料的候选,他就是商业界传奇人物——融创中国董事会主席孙宏斌。这位曾经年轻有为却又身陷囹圄、创业失败却又东山再起的男人再一次令世人刮目相看。
2017年1月,孙宏斌带着150亿宣布入股当时正在锤死挣扎的乐视,并担任乐视网董事长。孙和乐视老板贾跃亭虽然同为山西老乡,但当时的乐视早已风声鹤唳,能够在此帮老乡一把堪比“抱薪救火”。然而故事还远没有结束,同年7月融创以632亿元的天价收购了万达旗下13个文旅项目和76间酒店,这是中国房地产企业间最大的一次收购交易。
2018年,孙宏斌接手海航地产集团旗下两家地产公司,交易金额共19.33亿元,再次担当了接盘侠。在商业领域里,能够雪中送炭确实值得称赞,但残酷的现实是必须要面对的事情。时至今日,乐视网依然深陷泥潭,而孙宏斌的好老乡则在美国继续着他那所谓的“造车梦”。
尤其可见,所谓的“孙宏斌轮”其实就是孙宏斌专门为那些曾经显赫一时、如今却又麻烦不断的企业提供融资帮助。正是因为孙宏斌这种看似“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慷慨解囊,在投资轮次领域才会出现一个段子:天使轮、A轮、B轮、C轮、BAT轮、Pre-IPO、IPO、孙宏斌轮(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