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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与清算程序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列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且前述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为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后,被人民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或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行使清算组职权,履行清算组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企业股东、董事或者其他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行使清算组职权,履行清算组职责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清算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合法分配财产,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保护企业及其职工、债权 ……

广州律协发布: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操作指引

2022年7月8日,广州律协发布《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操作指引》。本指引共7章27条,给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提供一般性操作指引,以提高律师办理该项法律业务的能力和水平。以下是指引全文。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适用范围 ……

并不是清算事由必然导致股东提起强制清算权利

1.强制清算的适用条件。强制清算程序一般适用于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但未按时成立清算组,或者虽成立清算组、但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公司因主动或被动解散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如果公司解散后存在下列情形,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同时,强制清算原则上要求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如果公司同时符合破产清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47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已于2009年9月1日经第14次(总第241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驳回强制清算的案例-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清申2号 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绍文。 被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 法定代表人:陈锡光。 2019年10月22日,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收到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为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的股东,该公司长期未经营,至今未依据法律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目前处于无资产、账册不全、无人员的“僵尸企业”状态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破产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试行) (2022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为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公平、高效清理关联企业债权债务,依法保护和挽救市场主体,保障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功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慎适用原则】关联企业破产,应当以对单个企业 ……

企业被列为僵尸企业,可以不走破产清算程序吗?

客户咨询: 我们有个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未履行的被执行案件(早已终结本次执行),被列为僵尸企业,要求注销。 请问律师,上述可以不走破产清算程序吗? 律师回答: 从程序角度,根据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资不抵债的情况可以并且必须走破产程序,否则不能顺利注销。 从主体角度,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是可以走破产清算程序,不存在障碍,通常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