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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类投资争议

北京金融法院酌情确定中融鼎新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予以赔偿

本文转载自中国基金报,原创作者为中国基金报记者颜颖 2022-05-28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份二审裁判文书,揭示了白羊1号投资者董先生“追债”中融鼎新要求赔偿损失的全过程。由于在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风险提示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瑕疵,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中融鼎新应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综合全案,酌情确定中融鼎新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予以赔偿。 “白羊1号”踩雷中科招商 时间回到2015年,彼时新三板定增市场火热,市场各类机构纷纷参投,其中尤以触角灵敏的基金、券商和信托为主。作为中融信托旗下全资子公司,中融鼎新自然也没有错过这样的市场机会。 公开信息显示,中融鼎新于2011年 ……

案例参考:如何理解《执行追加规定》中关于“未经清算”的内涵及其法律后果

(2021)鄂05民终2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程**,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程*,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长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1)鄂059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2021)鄂0591执异4号执行 ……

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中与公司清算责任有关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 ……

基金更换管理人,新管理人能否依据“原投资协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内容来源:中银公众号,作者 彭新振 导读 同一集团旗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常因集团业务调整合并同类管理人,发生管理人变更的情况。那么,在基金更换管理人后,新管理人能否依据原管理人与融资方所签投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是新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追偿权回避不了的问题。近期,我们代表管理人申请仲裁融资方的两个案件即面临前述情形,特将案件研讨形成的相关意见行此短文一篇,抛砖引玉,期待业界同仁的进一步真知灼见。图片(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仲裁委是否对此类案件享有管辖权 根据《仲裁法》以及各大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有关管辖的相关规定可知,判断仲裁委是否对一个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关键在于案件各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 ……

基金投资中,“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应认定合伙协议无效

来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激石伟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明确了基金投资中,通过劣后级投资者受让优先级投资者的份额实现其退出的约定,“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应认定合伙协议无效。 这一判例,不仅给类似的案例确立了裁判标杆,也给金融机构的业务合规敲了一个警钟。 一位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案合同无效,后果是返还借款本金,而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将无法实现,一般按照银行同期存款或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此类交易安排中,最大的风险可 ……

基金劣后级LP自愿对优先级LP财产份额进行回购是否有效?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作为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自愿以自有资金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投资目的不能实现时对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回购的意思表示既没有损害合伙企业的权益,也没有损害其他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有效。 案例索引《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二审案》【(2020)京民终623号】 争议焦点 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自愿以自有资金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回购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 一、《补充协议》《收购协议》中关于天神公司回购义务的约定是否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天神公司认为,《补充协 ……

基金合同不成立情况下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返还投资款项被双罚

2020年12月21日,北京证监局对一家私募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处罚,该私募机构因玩忽职守、从事损害投资者的投资活动等4项违规行为被罚。案涉的基金产品实际初始资金为2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的初始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500万元。当事机构在基金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返还投资款项及利息,冒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名签署补充协议,仍然成立基金并运作,构成玩忽职守。 当事机构为北京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6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非会员,已备案4只基金产品。当事机构的违法行为涉及其所备案的一只基金产品——某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二号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