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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与海事纠纷

ICC:国际贸易术语的具体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具体规则主要由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规定。INCOTERMS被广泛用于国际商务中,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交货地点以及风险转移点。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INCOTERMS以及其简要描述: 这些术语为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参考框架,以确定货物的交货、支付、风险和责任等问题。然而,根据具体的贸易情境,双方仍可选择在合同中对这些术语进行特定的修改或解释。

全球首例!中国船东动用”不可抗力”拒收货物遭拒或面临索赔

原文链接 日期: 2020-02-11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接收能力,中海油以“不可抗力”通知壳牌与道达尔拒收35批LNG货物遭拒绝并面临索赔。这是目前已知的全球首批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动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案例之一,也是目前已知的首起中国企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宣布无法履约的事件。   中海油动用“不可抗力”拒收LNG货物遭拒绝   据外媒消息,中国最大的液化天然气进口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于2月7日表示,由于冠状病毒的迅速传播,已暂停与至少三家供应商的合同。中海油告知供应商,因疫情影响遭遇“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履行部分LNG进口合同,但这一请求却被欧洲最大的两家能源公司拒绝。   由于疫情造成了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时间推迟,中海油的部分LNG接收站因工人不足而无法满负荷运转,导致LNG进口能力大大降低,原材料市场也陷入混乱。   据外媒报道,“不可抗力”可以免除中海油履行合同规定接收LNG货物的义务,不过,荷兰壳牌与法国道达尔均拒绝接受中海油“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据。这意味着,虽然中海油仍然有可能会取消近期LNG货物的交付,但壳牌和道达尔很可能会向中海油索赔。   消息人士称,中海油已经向至少3家供应商发布通知,就近期交付的LNG货物宣布遭遇不可抗力,通知涵盖2月及3月间的LNG采购,未来可能还会进一步增加。船舶经纪公司Poten& Partners表示,多达35批LNG货物可能受到中海油“不可抗力”通知的约束。   据路透社消息,法国道达尔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和电力部门主管Philippe Sauquet周四表示,“至少有一家中国客户正试图利用冠状病毒来表示遇到了不可抗力。”“我们已经收到了一个不可抗力,但我们已经拒绝了。”   Philippe Sauquet称“当然,我们必须小心。”“如果中国所有的装货港和卸货港都实行隔离,我们就有真正的不可抗力。就目前而言,情况并非如此。”“当公司由于无法控制的情况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公司就会援引不可抗力。”   中国海油全球第二大的LNG主力买家,也是道达尔最大的LNG买家之一。2018年10月,道达尔和中海油签订了液化天然气(LNG)长期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液化然气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将来自道达尔全球液化天然气资源组合的合同供货量由每年100万吨增加至150万吨,同时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年。此前的长期购销协议签署于2008年,当时协议规定每年合同供货量为100万吨,合同期限为15年。   据国际船舶网了解,中国海油也是中国最大的LNG船船东——中国液化天然气船务(国际)有限公司(CLSICO)的股东,CLSICO由中国液化天然气运输(控股)有限公司(CLNG)和中海油能源发展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合作投资,于2004年9月成立。CLSICO是一家国际化的专业LNG船舶管理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船舶管理团队,按照国际LNG行业标准管理船舶,该公司所运营管理的LNG船全部由沪东中华船厂建造。   LNG市场放缓,买家担忧客户利用不可抗力条款回避长约义务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升级并且造成经济冲击的情况下,这是目前已知的首起中国企业宣布无法履约的个案,也是首家国际级能源供应商公开反对买家试图退出合约。   Philippe Sauquet表示,今年冬天的气温比往年要高,导致中国今年的需求减少,LNG现货价格也较低。“一些长期客户有强烈的诱惑,他们试图利用不可抗力的概念。说不能按照长期合同提货,但却想买现货这是相互矛盾的。”   行业消息人士表示,这个中国买家的举动,可能会令人更加担心中国进口商、甚至是对全球企业出口油品的业者可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回避长期合约义务。   不过,Poten&Partners称,与中海油不同,中石油和中石化并没有发出任何不可抗力通知,而是希望推迟货物交付。   目前,中国是全球第二大LNG进口国,中海油是中国最大的LNG进口商,占中国LNG总接收能力的一半左右。   彭博社和数据供应商Kpler汇总的船舶跟踪数据显示,因疫情限制了中国LNG货物接收能力、LNG需求下降,至少有5艘原本计划前往中国的LNG船选择改道或者在海上闲置。   随着对全球最大能源消费国——中国的销售放缓,原油及LNG现货市场已经感受影响,例如供应增加、能源价格受抑。另外,由于LNG贸易商急于为原定送往中国的LNG货物寻找别的出路,导致亚洲LNG现货价格跌至历史新低。   中海油的不可抗力声明进一步冲击了LNG市场。由于美国供应增加以及欧洲和亚洲冬季气候温和导致需求疲弱,LNG市场本就受到重击。甚至在中国买家放弃供应合同之前,现货价格就已经跌至历史低点,损害了壳牌和埃克森美孚等能源巨头的盈利能力。   法律专家:各国“不可抗力”概念不尽相同   中国船舶集团旗下中船租赁总法律顾问,曾经担任中国和美国纽约州持证律师的赵申先生近日解析疫情下中国船企涉外合同履行法律问题并提供建议。赵申表示,“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体内容在不同国家法律项下不尽相同。在法定不可抗力的国家中,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直接由法律做出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后果是否对合同当事方生效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包括美国、英国等国法律项下不可抗力的效果则由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根据合同履行的受影响程度包括了延长履约时间、在受影响期间暂停履约及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义务等。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已经出具了关于本次疫情的证明和复工时间延迟的证明,因此证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情形已经发生已经初步达成。不过,船企需要注意的是此等事实性证明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民事诉讼规则以及具体合同条款的要求,同时中国船企还应该在区分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暂时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已经完成举证,是否已经证明履行了相关的通知义务、减损义务等。   除了不可抗力以外,还可以考虑使用情势变更原则维护自身权益。该原则是中国合同法赋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情况下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   还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就货物运输合同而言,目前尚没有封港或者禁止水路货物运输的行政规范文件,因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在没有因疫情导致运输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下,仍应该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自身严重不公平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分摊。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疫情,应充分判断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各航运企业也应该结合双方合同目的及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合理、合法措施,慎重解除合同,力争减少法律风险。 来源:国际船舶网

全球首例!中国船东动用”不可抗力”拒收货物遭拒或面临索赔

原文链接 日期: 2020-02-11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接收能力,中海油以“不可抗力”通知壳牌与道达尔拒收35批LNG货物遭拒绝并面临索赔。这是目前已知的全球首批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动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案例之一,也是目前已知的首起中国企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宣布无法履约的事件。   中海油动用“不可抗力”拒收LNG货物遭拒绝   据外媒消息,中国最大的液化天然气进口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于2月7日表示,由于冠状病毒的迅速传播,已暂停与至少三家供应商的合同。中海油告知供应商,因疫情影响遭遇“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履行部分LNG进口合同,但这一请求却被欧洲最大的两家能源公司拒绝。   由于疫情造成了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时间推迟,中海油的部分LNG接收站因工人不足而无法满负荷运转,导致LNG进口能力大大降低,原材料市场也陷入混乱。   据外媒报道,“不可抗力”可以免除中海油履行合同规定接收LNG货物的义务,不过,荷兰壳牌与法国道达尔均拒绝接受中海油“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据。这意味着,虽然中海油仍然有可能会取消近期LNG货物的交付,但壳牌和道达尔很可能会向中海油索赔。   消息人士称,中海油已经向至少3家供应商发布通知,就近期交付的LNG货物宣布遭遇不可抗力,通知涵盖2月及3月间的LNG采购,未来可能还会进一步增加。船舶经纪公司Poten& Partners表示,多达35批LNG货物可能受到中海油“不可抗力”通知的约束。   据路透社消息,法国道达尔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和电力部门主管Philippe Sauquet周四表示,“至少有一家中国客户正试图利用冠状病毒来表示遇到了不可抗力。”“我们已经收到了一个不可抗力,但我们已经拒绝了。”   Philippe Sauquet称“当然,我们必须小心。”“如果中国所有的装货港和卸货港都实行隔离,我们就有真正的不可抗力。就目前而言,情况并非如此。”“当公司由于无法控制的情况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公司就会援引不可抗力。”   中国海油全球第二大的LNG主力买家,也是道达尔最大的LNG买家之一。2018年10月,道达尔和中海油签订了液化天然气(LNG)长期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液化然气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将来自道达尔全球液化天然气资源组合的合同供货量由每年100万吨增加至150万吨,同时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年。此前的长期购销协议签署于2008年,当时协议规定每年合同供货量为100万吨,合同期限为15年。   据国际船舶网了解,中国海油也是中国最大的LNG船船东——中国液化天然气船务(国际)有限公司(CLSICO)的股东,CLSICO由中国液化天然气运输(控股)有限公司(CLNG)和中海油能源发展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合作投资,于2004年9月成立。CLSICO是一家国际化的专业LNG船舶管理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船舶管理团队,按照国际LNG行业标准管理船舶,该公司所运营管理的LNG船全部由沪东中华船厂建造。   LNG市场放缓,买家担忧客户利用不可抗力条款回避长约义务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升级并且造成经济冲击的情况下,这是目前已知的首起中国企业宣布无法履约的个案,也是首家国际级能源供应商公开反对买家试图退出合约。   Philippe Sauquet表示,今年冬天的气温比往年要高,导致中国今年的需求减少,LNG现货价格也较低。“一些长期客户有强烈的诱惑,他们试图利用不可抗力的概念。说不能按照长期合同提货,但却想买现货这是相互矛盾的。”   行业消息人士表示,这个中国买家的举动,可能会令人更加担心中国进口商、甚至是对全球企业出口油品的业者可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回避长期合约义务。   不过,Poten&Partners称,与中海油不同,中石油和中石化并没有发出任何不可抗力通知,而是希望推迟货物交付。   目前,中国是全球第二大LNG进口国,中海油是中国最大的LNG进口商,占中国LNG总接收能力的一半左右。   彭博社和数据供应商Kpler汇总的船舶跟踪数据显示,因疫情限制了中国LNG货物接收能力、LNG需求下降,至少有5艘原本计划前往中国的LNG船选择改道或者在海上闲置。   随着对全球最大能源消费国——中国的销售放缓,原油及LNG现货市场已经感受影响,例如供应增加、能源价格受抑。另外,由于LNG贸易商急于为原定送往中国的LNG货物寻找别的出路,导致亚洲LNG现货价格跌至历史新低。   中海油的不可抗力声明进一步冲击了LNG市场。由于美国供应增加以及欧洲和亚洲冬季气候温和导致需求疲弱,LNG市场本就受到重击。甚至在中国买家放弃供应合同之前,现货价格就已经跌至历史低点,损害了壳牌和埃克森美孚等能源巨头的盈利能力。   法律专家:各国“不可抗力”概念不尽相同   中国船舶集团旗下中船租赁总法律顾问,曾经担任中国和美国纽约州持证律师的赵申先生近日解析疫情下中国船企涉外合同履行法律问题并提供建议。赵申表示,“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体内容在不同国家法律项下不尽相同。在法定不可抗力的国家中,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直接由法律做出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后果是否对合同当事方生效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包括美国、英国等国法律项下不可抗力的效果则由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根据合同履行的受影响程度包括了延长履约时间、在受影响期间暂停履约及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义务等。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已经出具了关于本次疫情的证明和复工时间延迟的证明,因此证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情形已经发生已经初步达成。不过,船企需要注意的是此等事实性证明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民事诉讼规则以及具体合同条款的要求,同时中国船企还应该在区分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暂时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已经完成举证,是否已经证明履行了相关的通知义务、减损义务等。   除了不可抗力以外,还可以考虑使用情势变更原则维护自身权益。该原则是中国合同法赋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情况下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   还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就货物运输合同而言,目前尚没有封港或者禁止水路货物运输的行政规范文件,因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在没有因疫情导致运输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下,仍应该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自身严重不公平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分摊。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疫情,应充分判断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各航运企业也应该结合双方合同目的及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合理、合法措施,慎重解除合同,力争减少法律风险。 来源:国际船舶网

Protected: 闫鹏和团队在EPC国际工程合同领域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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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中有关合同签订地管辖问题

原创 lawyerliu 法务万花筒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中,确定管辖法院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近期,笔者代理的一个外贸合同纠纷,就遇到确定管辖法院难的问题,经过一番周折,多次被法院立案处拒绝后,最终把合同签订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主要连接点。 案件概要: 买方通过与上海公司联系,采购了一批工业用辅料。在签署合同时,买方要求把产品规格写入合同,最终卖方以附件的形式写入合同,但是交给买方签署的合同的卖方不是之前卖房联系人供职的公司,而是其总部设立在香港的公司。买方看到合同的附件上也写了上海公司的联系地址,未做过多考虑,就在对方已经盖章的合同上盖章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回传。 该批货物是从德国海运到上海,CIF上海。收到货后,买方的客户反映质量不合格,买方找卖方上海公司销售经理交涉,对方一方面说德国出厂检验无质量问题,另一方面表明公司同意退货退款,但让买方等着。最终买方感到退款无望,诉讼至法院。 事实依据: 1.《客户销售合同》的双方为买方,注册地为上海市松江区;卖方注册地为香港。关于涉港案件的管辖,参照并适用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 2.根据《客户销售合同》被告盖章日期是4月14日,盖章后发原告盖章签署,原告签字盖章日期4月16日,为最后签字盖章的一方,且往来邮件也能说明这一点。 3.双方往来邮件显示,被告销售助理于2018年4月16日 15:46:15发被告已盖章的《客户销售合同》给原告,原告的采购负责人2018年4月16日 22:10:31以回复电子邮件的方式把原告盖章签署的《客户销售合同》发给被告。 4.原告主营业地为:上海市松江区xxxxx路xxxxx号xxxxx室 二、法律依据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参考案例 案例一:(2018)苏民终146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HHK器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利飞特电器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第一,苏州市为涉案合同的签订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案中,HHK公司和利飞特公司是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合同的,HHK公司向利飞特公司发送邮件,利飞特公司是收件人,因此合同的签订地在苏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签订地为苏州,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二:(2016)浙民辖终27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宁波慈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神农资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神农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故本案属于涉港商事纠纷,双方的管辖争议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首先,涉案《采购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仲裁中心”并不存在,也无法推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事后双方亦不能达成关于确定仲裁机构的补充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仲裁条款无效。其次,涉案《采购合同》虽未约定合同签约地点,但慈美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采购合同》由神农公司先盖章后发送给慈美公司,慈美公司盖章后再发送给神农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根据该条规定,应当以慈美公司在《采购合同》上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鉴于慈美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在神农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浙江省宁波市为涉案《采购合同》签订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可见,涉港合同纠纷,未约定管辖,且原告是合同的最后签署方,合同签订地法院也就是原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欧洲理事会 禁令欧盟成员国从俄罗斯进口石油等90%能源产品

欧洲理事会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5月30日至31日,欧洲理事会特别会议通过了有关新一轮对俄罗斯制裁措施,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也通过视频方式与欧盟成员国参加了此次峰会。 在欧洲理事会特别会议上,通过了第6轮对俄罗斯制裁措施,包括在今年的年底之前实施欧盟成员国从俄罗斯进口石油等90%能源产品禁令,但暂时豁免从陆地石油管道输送的石油。若是遭遇突发能源供应中断状况,欧盟将采取相关应急措施,来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除了政治和军事上支持乌克兰之外,欧盟成员国政府领导人还强调,欧盟将继续向乌克兰政府提供经济援助,并准备在今年的年底之前向乌克兰提供多达90亿欧元的特殊经济援助资金,应对乌克兰紧急资金流动性的需求。 而俄罗斯对欧盟的俄罗斯石油禁令采取了挑衅的态度,克里姆林宫的一名高级官员表示,俄罗斯只会转向其它进口国。 俄罗斯常驻维也纳国际组织代表米哈伊尔·乌里扬诺夫(Mikhail Ulyanov)用一条推文批评了欧盟的决定,“俄罗斯会找到其他进口商。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她(冯德莱恩)反驳了她自己昨天的陈述。思维方式的快速变化表明欧盟状态不佳,”乌里扬诺夫写道。 欧盟峰会开始的时候并未取得突破性的结果,但在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发表视频讲话敦促欧盟结束内部争端并就包括俄罗斯石油在内的“有效”制裁方案达成一致,欧盟领导人达成了妥协。 欧盟严重依赖俄罗斯的能源进口,其40%的天然气和25%的石油来自俄罗斯。 石油禁运涵盖俄罗斯通过海运进入欧盟的石油,约占欧盟石油进口的90%。根据匈牙利的要求,另外10%通过管道输送的产品是免责的。 “我们将很快回到剩余10%的管道石油问题上,”冯德莱恩在峰会后的简报会上发表联合声明说。 第6轮制裁方案还将俄罗斯资产规模最大的银行Sberbank逐出SWIFT国际支付系统。该方案还将俄罗斯国家媒体的黑名单扩大到另外三个。 还禁止欧盟公司为俄罗斯船舶提供保险和再保险,并禁止向俄罗斯公司提供一系列商业服务。

各国和公司对购买俄罗斯石油的回应:《路透社》5月31日统计

据《路透社》5月31日统计,以下是自2月24日俄乌战争爆发以来,各国和公司对购买俄罗斯石油的回应。 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和美国已完全禁止购买俄罗斯石油,而包括日本在内的七国集团(G7)国家则承诺于5月8日禁止或逐步停止进口俄罗斯石油。 欧盟于5月30日同意禁止海运进口俄罗斯石油,石油分阶段实施期限为6个月,成品油分阶段实施期限为8个月。 该禁令不包括通过陆地德鲁日巴管道供应的石油,从而允许东欧和德国的炼油厂继续进口。然而,波兰和德国表示,他们将在2022年底前逐步停止通过管道进行的所有采购。 这将总共涵盖俄罗斯向欧盟进口的石油的约90%。 摩根大通称,即使在禁令实施之前,至少有26家欧洲主要炼油商和贸易公司已自愿暂停现货采购,或宣布计划逐步停止进口每天210万桶的俄罗斯石油。 与此同时,拒绝谴责俄罗斯行动的中国和印度正受益于俄罗斯石油的折扣。 根据Refinitiv Eikon的数据,自莫斯科入侵乌克兰以来,印度已收到3400万桶折扣的俄罗斯石油,6月份将收到约2800万桶。 以下是俄罗斯石油的当前和以前的买家: 当前买家巴拉特石油两名知情人士称,印度国营炼油商巴拉特石油公司已从交易商托克购买了200万桶俄罗斯乌拉尔石油,5月交货。 印度斯坦石油据贸易消息人士称,这家印度国有炼油厂购买了200万桶俄罗斯乌拉尔石油,5月交货。 印度石油公司自2月24日以来,这家印度最大炼油商已购买超过600万桶乌拉尔石油,并与俄罗斯石油公司签订了2022年多达1500万桶俄罗斯石油的供应合同。 ISAB卢克石油控股的Litasco SA拥有的意大利最大炼油厂继续购买俄罗斯石油,而意大利政府一直在研究将ISAB暂时国有化的可能性。 LEUNA位于德国东部的内陆Leuna炼油厂由法国Total Energies持有多数股权,其继续购买由Druzhba管道输送的俄罗斯石油。 芒格洛尔炼油厂和石化公司 这家印度国营炼油厂通过欧洲贸易商购买了100万桶俄罗斯乌拉尔石油,5月装船,这是由于俄罗斯提供的折扣而购买的。 米罗德国最大的炼油厂、俄罗斯石油公司拥有24%的股份,继续购买俄罗斯石油,约占总购买量的14%。 摩尔这家匈牙利石油公司表示,将其在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的两家炼油厂,完全转换为替代石油加工的工艺至少需要2到4年时间,目前占总购买量的35%左右。 纳亚拉能源这家由俄罗斯石油公司部分拥有的印度私人炼油厂,在时隔一年后购买了俄罗斯石油,购买了约180万桶乌拉尔石油。 NEFTOCHIM BURGAS据政府官员称,俄罗斯卢克石油公司拥有的保加利亚炼油厂继续精炼俄罗斯石油,占其进口量的50%左右。 PCK施韦德俄罗斯石油公司拥有54%股权的德国PCK Schwedt炼油厂,继续购买通过Druzhba管道输送的俄罗斯石油。 德国政府官员曾表示,他们正寻求通过德国罗斯托克港或邻国波兰港口进口其它石油替代俄罗斯石油,以保持炼油厂的运转。 PERTAMINA印尼国家能源公司PT Pertamina正在考虑从俄罗斯购买石油,因为它正在为新改造的炼油厂寻找石油。 中国石化中国国营的中国石化是亚洲最大的炼油商,根据之前签署的长期合同,继续购买俄罗斯石油。 以前的买家英国石油公司这家英国石油巨头已经退出俄罗斯,并表示将不再与俄罗斯实体达成新交易,除非“对确保供应安全至关重要”。 ENEOS日本最大炼油商已停止从俄罗斯购买石油,并计划从中东采购替代供应。 埃尼这家由意大利政府持股30.3%的能源集团已暂停购买俄罗斯石油,包括其持有少数股权的德国拜仁炼油厂。 Equinor挪威的多数国有能源公司已停止交易俄罗斯石油并退出俄罗斯,在其第一季度收益报告中记录了10.8亿美元的减值。 GALP这家葡萄牙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已暂停从俄罗斯或俄罗斯公司购买所有石油产品。 格伦科尔这家全球矿业和贸易公司表示,除非得到相关政府的指示,否则不会进入任何与俄罗斯原产商品有关的新贸易业务。 希腊石油希腊最大的炼油厂已停止购买俄罗斯石油,取而代之的是来自沙特阿拉伯和其他国家的额外供应。 耐斯特从4月初开始,这家芬兰炼油厂已将约85%的俄罗斯石油替换为其他石油,并表示不会签订购买俄罗斯石油的新交易。 OMV彼得罗姆由奥地利OMV控制的罗马尼亚石油和天然气公司表示,它正准备减少对俄罗斯石油的进口,俄罗斯石油约占其炼油厂年度需求的30%。 PKN奥伦波兰最大的炼油商已停止在现货市场购买俄罗斯石油,转而使用北海石油,此前签署的长期供应合同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俄罗斯石油约占其进口量的30%。 PREEM由沙特亿万富翁Mohammed Hussein al-Amoudi拥有的瑞典最大炼油厂已用北海石油取代占其供应量7%的俄罗斯石油。 雷普索尔这家西班牙公司已停止在现货市场购买俄罗斯石油。 壳牌全球最大的石油贸易商已停止购买俄罗斯石油和精炼产品,包括混合燃料。 托克这家总部位于日内瓦的全球大宗商品交易商计划在5月15日之前停止从俄罗斯石油公司购买所有石油。 TOTALENERGIES这家在德国东部经营Leuna炼油厂的法国能源公司已停止购买俄罗斯石油的新交易,并计划在2023年初之前逐步停止采购。 瓦罗能源这家拥有德国拜仁炼油厂51.4%股份的瑞士炼油商表示,将不再签订购买俄罗斯石油的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