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2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7月3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 ……
2023年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2号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和风险防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部门、机构、专家等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起草《条例》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总体思路: ……
《民法典》第761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该定义体现了融资和应收账款基础关系的复合性,与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5号,下称“《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19年10月18日,下称“《加强商业保理监管通知》”)等关于保理的规定并无实质差异,同时也有新的突破,具体如下: 1.保理要求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且应收账款实际转让保理以转让基础交易项下的应收账款为前提,国家鼓励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也在于盘活基础交 ……
第一,新版备案须知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新备案须知第二条表明,私募投资基金不应从事借(存)贷活动。新备案须知指出下述五种情况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第一,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第二,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第三,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第四,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第五,通 ……
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备案关注要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下称“《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两个版本。 对比之前规定,《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新增及细化的相关条款内容列举并对比分析如下,供参考: >>一、《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第(一)条 关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 解读:针对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首次明确要求需包含“基金 ……
内容来源及链接: WSJ By Rebecca Feng Jan. 27, 2022 A January stock selloff has set off alarm bells in China, with state media urging big investors to hold their nerve, and several large fund houses dipping into their own capital to help support the market. Stocks listed in Shanghai and Shenzhen have decline ……